网友给山东省委书记、省长留言获回复 共计24条
信息来源:人民网 时间:2019/5/31 8:18:00 阅览:220人次
近期,山东省各地针对网友给省委书记、省长的24条留言作出回复,留言选登如下:
有话想对山东省委书记、省长说?欢迎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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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临沂市兰陵县一名普通公务员。想咨询下:为什么我们单位不给报销子女托幼费?我问了下临沂市沂南县的同学,他也是公务员,他们县职工子女托幼费是全额报销。我们单位解释说:“咱们县没有统一的文件规定,要求单位给职工报销子女托幼费。” 请书记帮忙解决,在职职工子女上幼儿园的托幼费,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应该报销费用?恳请领导解决,谢谢。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兰陵县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落实,现回复如下: 经查,由于各县区报销制度不同,兰陵县未收到上级单位下发相关文件。5月15日县财政局联合县教育和体育局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级相关文件出台了《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相关问题您可以到兰陵县财政局计财科(联系电话:0539-5238275)进行咨询。在此,感谢您的留言!
【网民留言】
我是沂南县一名从事乡村兽医人员,今年63岁,从事乡村兽医工作接近40年,之前每年或多或少都可以按照乡兽医站的安排给村里的动物进行免疫,获得一部分收入 ,今年过后县畜牧局通知我们这些乡村兽医,说接到省里的文件通知,一律不准我们再继续此项工作,也没有任何的收入了。我听说政府有关于农村兽医的相关补贴的文件,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临近省河北省已经在2017年就对我们农村的兽医工作者以及一些其他类似的放映员之类的都发放了补贴或者说拿到了退休金,同样的情况我们却没有,这对于我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在领导眼里也许是件小事在对于一位农村村民来说这笔补贴还是很重要的。我希望上级政府能够尽快处理,能够让本应属于我的权益得到应有的待遇。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沂南县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关于农村兽医相关待遇落实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11月16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86号),文中明确了“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一般为兼职,可给予适当误工补贴”。临沂市人民政府也于2006年2月27日下发了《关于选聘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06〕6号),文中就防疫员待遇明确规定“对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选聘的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不占用现有事业编制,不作为正式事业人员对待,不纳入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范畴”。2006年6月16日,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沂南县农村动物防疫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沂政办发〔2006〕7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农村动物防疫员选聘协议书为三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并实行合同制管理和补助动态管理,补助费与工作绩效挂钩,年终组织对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留用,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选聘的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不占用现有事业编制,不作为正式事业人员对待,不纳入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范畴”。近年国家加大农村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力度,从2013年之后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误工补贴,政策性调整为每人每年1800元,补贴资金与工作绩效挂钩。所以,农村动物防疫员实行的是兼职性质的聘任制,从事动物防疫工作,则有误工补贴,不从事动物防疫工作,则无误工补贴,并且不纳入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范畴,不存在您提出的有相关退休政策的问题。 关于接到通知一律不准再继续从事防疫工作的问题。根据沂南县农村动物防疫员协议书规定,沂南县应急性动物防疫员最后一批签订时间是2015年1月1日,聘用期满是2018年1月1日,聘任期满后,没再续聘,在此期间,沂南县委县政府为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探索农村“三大员”社会治理改革,出台了《关于强化党组织领导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沂发〔2018〕24号)和《关于整合乡村治理队伍优化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沂办字〔2018〕55号)文件,将原自然村设置的动物防疫员等8类村级服务人员的职能统一整合到社会治理网格员、集体“三资”管理员、社会事务服务员“三员”职责中,动物防疫员职能整合到社会治理网格员中,作为服务群众的“末梢神经”,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底按要求和程序,所有自然村“三大员”改革到位,2019年上级各类补助资金划转整合到位,所以不存在接到省里文件不准继续从事的防疫工作的问题。如果您经村(居)两委、乡镇(街道、开发区)任用为社会治理网格员,就可以继续从事防疫工作,享受相关误工补贴。3月29日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下发通知到各乡镇(街道、开区发)人民政府,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确定上报各村承担动物防疫职责的“三大员”人员名单,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各乡镇确定上报的各村承担动物防疫职责的人员名单,于2019年4月3日召开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培训会议,对今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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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烟台市海阳市东村街道邢家村村民,于1991年1月承包邢家村东北山果园(现已被海阳盛华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60亩),承包面积约150亩,其中耕地面积60亩,承包期内积极开垦荒山、植树造林,耕地面积达到130余亩。至2009年4月,村委告知要进行新农村建设,需征用该果园,关于补偿款村委未进行公开,我的补偿款,村委答应给予当年投入费用共计31000元,至今也未给,向海阳东村街道政府反映情况,总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投入补偿为何迟迟不给、果树为何不给予补偿?现请刘书记给予做主,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应当的补偿。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烟台海阳市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村委答应给予您投入费用共计31000元,至今未给的问题。经调查,1991年1月1日您家与邢家村委签订了承包村东北山60亩果园的合同,期限为15年。2005年12月30日合同期满时,村委又与您家订立了口头协议,从2006年1月1日起,此果园实行一年一定的方式延续到2009年4月21日。此协议到期后村委按合同要求决定将此土地收回,经村“两委”研究并与您家协商,对您家的人工费、化肥及其它投资给予31000元的经济补偿,您家也在合同上签字盖印。但合同签订后,虽经村委几次催促您家按合同规定领取补偿款,但您家始终未履行合同。不存在您反映的不给31000元经济补偿问题。 关于您反映的果树不给予补偿的问题。您于2009年4月21日前所经营的果园属于承包性质,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并且您与村委延期的承包合同于2009年4月2l日到期,合同终止后,您与原承包合同已无任何关系,与该果园也无任何关系。村委考虑您在承包过程中对果园投了一部分资金,为此在签订收回土地合同的时候,也给予了31000元的投资补偿。 关于您反映的海阳东村街道对您反映的情况不予办理的问题。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多次与您、村委和开发商协商,但未有结果。期间多次建议您走法律程序,并承诺免费为您聘请律师,您均予以拒绝。 近日,海阳市东村街道多次与您儿子见面商谈,您儿子表示愿意配合协商工作。目前我们正在协商讨论下一步走法庭调解步骤,由您们选律师,办事处负责协调律师诉讼费问题,依据法律政策早日拿出补偿标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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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烟台市牟平区贵家疃的一名普通村民,最近我们村正在旧村改造,评估旧房产出现特殊情况,评估面积相差太大,情况如下 1.土地证房产证没有过户,只写了个协议书2.土地证和房产证面积不符,土地证更准确,当年不知道什么原因老房主没有更换房产证,土地证是90年更换房产证83年的却没有更换,造成四至和土地面积不符。3.当年我父亲买了房子后想按照老房子南院墙位置盖南厢房,但是按照村大队意思往后挪了一些面积,有利于道路通行,村里承诺所让土地属于我们的,等到北面正房翻新时补齐所让土地,但由于我父亲母亲相继因病去世,计划被迫搁置,这次拆迁中本想会按当年实际情况补偿,我们主张按照正确的土地证面积计算,没想到村里甩手不承认,只按照现在面积算,当年我们相信村党书记村大队,没想到是这个结果,请领导做主换我们公道。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要求“按当年实际情况补偿”问题 您反映的房屋位于牟平开发区贵家疃村西北角、金埠大街南侧、永聚大酒店对面,该房屋户主为贵家疃村居民贵某山。 1983年,贵某山办理该房屋的房产证,房产证登记面积为148.217平方米。1990年,贵某山更换了该房屋的土地证,更换后土地证登记面积为189.54平方米,未对房产证进行更换。 1988年,经协商一致,贵某山将该房屋卖给您父亲,双方签署买卖协议,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土地证及房产证依旧登记在贵某山名下。 您父亲购买该房屋后开始进行改造,时任村委为方便村民通行,与您父亲协商将新建房屋向后退让,口头承诺退让后的土地待其今后翻新房屋时予以补齐,之后您父亲未翻新房屋,退让土地补齐事宜失去成立要件。关于您主张将退让部分土地面积纳入本次旧村改造楼房兑换和补偿范围的诉求,无确凿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反映拆迁补偿面积认定问题 2009年贵家疃村启动旧村改造工程,依据《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2009年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比例进行置换。贵家疃村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多次讨论并与开发商(烟台市莱山区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后,一致同意采取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兑换和补偿依据,双方签订了《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符合牟平区委区政府2009年10号文件的规定,对楼房兑换和补偿细则进行了约定,同时聘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您反映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148.217平方米,经评估实际建筑面积为166.1584平方米,依据《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及《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合同》约定,以166.1584平方米作为新楼兑换和补偿认定面积,符合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及地方规定,您反映的想按照土地证面积计算的要求不予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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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芝罘区金象泰温馨家园开发商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房产证,今年第五年才开始办理,按合同约定有几百违约金,拒绝支付违约金。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逾期问题部分业主和开发商已于2018年12月进入司法程序,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判决结果。下一步,芝罘区政府将继续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督促金象泰置业公司依法依规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小区和谐稳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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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个问题,养殖用地能否未征收就转为建设用地?我是烟台市牟平区融创迩海(苹果嘉园)的业主,我去年买的房子最近发现土地出让期限已近过去了12年,等我住上房子土地出让期就过去了15年,我问土局征管科怎么回事,他说那土地出让时,土地没征收。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土地未征收就出让为建设用地问题。融创迩海项目(苹果嘉园)位于通海路东、滨海东路南,涉及两宗土地,面积共107009.5平方米,由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两宗土地原址为牟平区盐滩村管理使用的国有滩涂,2005年参照《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烟台市原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与牟平区宁海街道盐滩村民委员会签订收回土地协议书,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滩涂使用权作为储备用地的批复》(烟政土〔2005〕369号)批准。原国土资源部门分别于2006年12月4日和2008年10月16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对上述两宗土地进行了公开出让,烟台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烟台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子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分别为烟国用(2011)第43326号和烟国用(2011)第43327号。您反映融创迩海土地未征收就出让为建设用地问题与事实不符,该两宗土地收回、出让手续齐备,程序合法。 二、关于反映“住上房子土地出让期过去15年”问题。因该两宗土地出让时属于毛地出让,现场场地未平整,被征迁人提出新的补偿标准等原因,开发企业迟迟未能开工建设。2017年5月,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收购了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开发建设,盘活了该两宗土地。关于购买房地产后,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确定,有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综上,您所购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开发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依据目前现行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交易达成后,购买者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网民留言】
烟台二中三个月不发工资,春节不发工资,我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如何提现?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烟台市教育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烟台二中在编在岗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存在“三个月不发工资,春节不发工资”问题。原校办工厂未退休人员,因保险缴纳方式变动耽误了3个月的工资发放,经学校人事和财务多次同保险处协商,同意继续用原账户缴纳,问题解决,工资已于2019年4月8日发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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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高唐和茌平交界的农村人,在北京工作,我们的农村好像是被遗弃的地方,没有任何招商引资和政策支持,希望领导多多关注下,而且村干部没有干劲,多长时间也没有发过一分钱的工资。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聊城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为我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关于我市城乡之间、县域之间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的现象,这是因区位、自然资源等不同因素共同造成的,目前我市正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的就是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目前结合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通过以下措施。一是狠抓产业集群发展。精准实施《聊城市现代高效农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在全市建设精品粮油、绿色蔬菜、生态林果、健康畜禽、特色水产五大现代高效农业产业集群。二是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9年新增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30家,农民合作社500家,家庭农场100家,探索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高唐、阳谷和临清3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推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储藏、保鲜、烘干、分类分级、包装等初加工设施改造升级。三是全面推进质量兴农。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监管和执法队伍,完善监管追溯体系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主动争创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乡村振兴的实施需要党和政府的强力推进,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更需要农民朋友发挥艰苦奋斗、艰苦创业的精神。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目前我市正在广泛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希望您为聊城发展、为家乡的发展建言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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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政杰、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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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临沂市兰陵县一名普通公务员。想咨询下:为什么我们单位不给报销子女托幼费?我问了下临沂市沂南县的同学,他也是公务员,他们县职工子女托幼费是全额报销。我们单位解释说:“咱们县没有统一的文件规定,要求单位给职工报销子女托幼费。” 请书记帮忙解决,在职职工子女上幼儿园的托幼费,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应该报销费用?恳请领导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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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兰陵县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落实,现回复如下: 经查,由于各县区报销制度不同,兰陵县未收到上级单位下发相关文件。5月15日县财政局联合县教育和体育局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级相关文件出台了《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相关问题您可以到兰陵县财政局计财科(联系电话:0539-5238275)进行咨询。在此,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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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沂南县一名从事乡村兽医人员,今年63岁,从事乡村兽医工作接近40年,之前每年或多或少都可以按照乡兽医站的安排给村里的动物进行免疫,获得一部分收入 ,今年过后县畜牧局通知我们这些乡村兽医,说接到省里的文件通知,一律不准我们再继续此项工作,也没有任何的收入了。我听说政府有关于农村兽医的相关补贴的文件,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临近省河北省已经在2017年就对我们农村的兽医工作者以及一些其他类似的放映员之类的都发放了补贴或者说拿到了退休金,同样的情况我们却没有,这对于我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在领导眼里也许是件小事在对于一位农村村民来说这笔补贴还是很重要的。我希望上级政府能够尽快处理,能够让本应属于我的权益得到应有的待遇。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沂南县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关于农村兽医相关待遇落实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11月16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86号),文中明确了“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一般为兼职,可给予适当误工补贴”。临沂市人民政府也于2006年2月27日下发了《关于选聘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06〕6号),文中就防疫员待遇明确规定“对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选聘的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不占用现有事业编制,不作为正式事业人员对待,不纳入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范畴”。2006年6月16日,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沂南县农村动物防疫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沂政办发〔2006〕7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农村动物防疫员选聘协议书为三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并实行合同制管理和补助动态管理,补助费与工作绩效挂钩,年终组织对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留用,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选聘的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不占用现有事业编制,不作为正式事业人员对待,不纳入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范畴”。近年国家加大农村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力度,从2013年之后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误工补贴,政策性调整为每人每年1800元,补贴资金与工作绩效挂钩。所以,农村动物防疫员实行的是兼职性质的聘任制,从事动物防疫工作,则有误工补贴,不从事动物防疫工作,则无误工补贴,并且不纳入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范畴,不存在您提出的有相关退休政策的问题。 关于接到通知一律不准再继续从事防疫工作的问题。根据沂南县农村动物防疫员协议书规定,沂南县应急性动物防疫员最后一批签订时间是2015年1月1日,聘用期满是2018年1月1日,聘任期满后,没再续聘,在此期间,沂南县委县政府为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探索农村“三大员”社会治理改革,出台了《关于强化党组织领导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沂发〔2018〕24号)和《关于整合乡村治理队伍优化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沂办字〔2018〕55号)文件,将原自然村设置的动物防疫员等8类村级服务人员的职能统一整合到社会治理网格员、集体“三资”管理员、社会事务服务员“三员”职责中,动物防疫员职能整合到社会治理网格员中,作为服务群众的“末梢神经”,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底按要求和程序,所有自然村“三大员”改革到位,2019年上级各类补助资金划转整合到位,所以不存在接到省里文件不准继续从事的防疫工作的问题。如果您经村(居)两委、乡镇(街道、开发区)任用为社会治理网格员,就可以继续从事防疫工作,享受相关误工补贴。3月29日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下发通知到各乡镇(街道、开区发)人民政府,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确定上报各村承担动物防疫职责的“三大员”人员名单,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各乡镇确定上报的各村承担动物防疫职责的人员名单,于2019年4月3日召开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培训会议,对今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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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烟台市海阳市东村街道邢家村村民,于1991年1月承包邢家村东北山果园(现已被海阳盛华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60亩),承包面积约150亩,其中耕地面积60亩,承包期内积极开垦荒山、植树造林,耕地面积达到130余亩。至2009年4月,村委告知要进行新农村建设,需征用该果园,关于补偿款村委未进行公开,我的补偿款,村委答应给予当年投入费用共计31000元,至今也未给,向海阳东村街道政府反映情况,总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投入补偿为何迟迟不给、果树为何不给予补偿?现请刘书记给予做主,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应当的补偿。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烟台海阳市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村委答应给予您投入费用共计31000元,至今未给的问题。经调查,1991年1月1日您家与邢家村委签订了承包村东北山60亩果园的合同,期限为15年。2005年12月30日合同期满时,村委又与您家订立了口头协议,从2006年1月1日起,此果园实行一年一定的方式延续到2009年4月21日。此协议到期后村委按合同要求决定将此土地收回,经村“两委”研究并与您家协商,对您家的人工费、化肥及其它投资给予31000元的经济补偿,您家也在合同上签字盖印。但合同签订后,虽经村委几次催促您家按合同规定领取补偿款,但您家始终未履行合同。不存在您反映的不给31000元经济补偿问题。 关于您反映的果树不给予补偿的问题。您于2009年4月21日前所经营的果园属于承包性质,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并且您与村委延期的承包合同于2009年4月2l日到期,合同终止后,您与原承包合同已无任何关系,与该果园也无任何关系。村委考虑您在承包过程中对果园投了一部分资金,为此在签订收回土地合同的时候,也给予了31000元的投资补偿。 关于您反映的海阳东村街道对您反映的情况不予办理的问题。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多次与您、村委和开发商协商,但未有结果。期间多次建议您走法律程序,并承诺免费为您聘请律师,您均予以拒绝。 近日,海阳市东村街道多次与您儿子见面商谈,您儿子表示愿意配合协商工作。目前我们正在协商讨论下一步走法庭调解步骤,由您们选律师,办事处负责协调律师诉讼费问题,依据法律政策早日拿出补偿标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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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烟台市牟平区贵家疃的一名普通村民,最近我们村正在旧村改造,评估旧房产出现特殊情况,评估面积相差太大,情况如下 1.土地证房产证没有过户,只写了个协议书2.土地证和房产证面积不符,土地证更准确,当年不知道什么原因老房主没有更换房产证,土地证是90年更换房产证83年的却没有更换,造成四至和土地面积不符。3.当年我父亲买了房子后想按照老房子南院墙位置盖南厢房,但是按照村大队意思往后挪了一些面积,有利于道路通行,村里承诺所让土地属于我们的,等到北面正房翻新时补齐所让土地,但由于我父亲母亲相继因病去世,计划被迫搁置,这次拆迁中本想会按当年实际情况补偿,我们主张按照正确的土地证面积计算,没想到村里甩手不承认,只按照现在面积算,当年我们相信村党书记村大队,没想到是这个结果,请领导做主换我们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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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要求“按当年实际情况补偿”问题 您反映的房屋位于牟平开发区贵家疃村西北角、金埠大街南侧、永聚大酒店对面,该房屋户主为贵家疃村居民贵某山。 1983年,贵某山办理该房屋的房产证,房产证登记面积为148.217平方米。1990年,贵某山更换了该房屋的土地证,更换后土地证登记面积为189.54平方米,未对房产证进行更换。 1988年,经协商一致,贵某山将该房屋卖给您父亲,双方签署买卖协议,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土地证及房产证依旧登记在贵某山名下。 您父亲购买该房屋后开始进行改造,时任村委为方便村民通行,与您父亲协商将新建房屋向后退让,口头承诺退让后的土地待其今后翻新房屋时予以补齐,之后您父亲未翻新房屋,退让土地补齐事宜失去成立要件。关于您主张将退让部分土地面积纳入本次旧村改造楼房兑换和补偿范围的诉求,无确凿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反映拆迁补偿面积认定问题 2009年贵家疃村启动旧村改造工程,依据《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2009年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比例进行置换。贵家疃村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多次讨论并与开发商(烟台市莱山区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后,一致同意采取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兑换和补偿依据,双方签订了《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符合牟平区委区政府2009年10号文件的规定,对楼房兑换和补偿细则进行了约定,同时聘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您反映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148.217平方米,经评估实际建筑面积为166.1584平方米,依据《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及《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合同》约定,以166.1584平方米作为新楼兑换和补偿认定面积,符合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及地方规定,您反映的想按照土地证面积计算的要求不予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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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芝罘区金象泰温馨家园开发商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房产证,今年第五年才开始办理,按合同约定有几百违约金,拒绝支付违约金。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逾期问题部分业主和开发商已于2018年12月进入司法程序,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判决结果。下一步,芝罘区政府将继续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督促金象泰置业公司依法依规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小区和谐稳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网民留言】
想请教个问题,养殖用地能否未征收就转为建设用地?我是烟台市牟平区融创迩海(苹果嘉园)的业主,我去年买的房子最近发现土地出让期限已近过去了12年,等我住上房子土地出让期就过去了15年,我问土局征管科怎么回事,他说那土地出让时,土地没征收。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土地未征收就出让为建设用地问题。融创迩海项目(苹果嘉园)位于通海路东、滨海东路南,涉及两宗土地,面积共107009.5平方米,由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两宗土地原址为牟平区盐滩村管理使用的国有滩涂,2005年参照《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烟台市原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与牟平区宁海街道盐滩村民委员会签订收回土地协议书,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滩涂使用权作为储备用地的批复》(烟政土〔2005〕369号)批准。原国土资源部门分别于2006年12月4日和2008年10月16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对上述两宗土地进行了公开出让,烟台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烟台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子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分别为烟国用(2011)第43326号和烟国用(2011)第43327号。您反映融创迩海土地未征收就出让为建设用地问题与事实不符,该两宗土地收回、出让手续齐备,程序合法。 二、关于反映“住上房子土地出让期过去15年”问题。因该两宗土地出让时属于毛地出让,现场场地未平整,被征迁人提出新的补偿标准等原因,开发企业迟迟未能开工建设。2017年5月,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收购了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开发建设,盘活了该两宗土地。关于购买房地产后,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确定,有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综上,您所购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开发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依据目前现行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交易达成后,购买者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网民留言】
烟台二中三个月不发工资,春节不发工资,我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如何提现?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烟台市教育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烟台二中在编在岗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存在“三个月不发工资,春节不发工资”问题。原校办工厂未退休人员,因保险缴纳方式变动耽误了3个月的工资发放,经学校人事和财务多次同保险处协商,同意继续用原账户缴纳,问题解决,工资已于2019年4月8日发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网民留言】
我是高唐和茌平交界的农村人,在北京工作,我们的农村好像是被遗弃的地方,没有任何招商引资和政策支持,希望领导多多关注下,而且村干部没有干劲,多长时间也没有发过一分钱的工资。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聊城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为我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关于我市城乡之间、县域之间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的现象,这是因区位、自然资源等不同因素共同造成的,目前我市正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的就是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目前结合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通过以下措施。一是狠抓产业集群发展。精准实施《聊城市现代高效农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在全市建设精品粮油、绿色蔬菜、生态林果、健康畜禽、特色水产五大现代高效农业产业集群。二是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9年新增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30家,农民合作社500家,家庭农场100家,探索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高唐、阳谷和临清3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推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储藏、保鲜、烘干、分类分级、包装等初加工设施改造升级。三是全面推进质量兴农。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监管和执法队伍,完善监管追溯体系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主动争创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乡村振兴的实施需要党和政府的强力推进,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更需要农民朋友发挥艰苦奋斗、艰苦创业的精神。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目前我市正在广泛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希望您为聊城发展、为家乡的发展建言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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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政杰、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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