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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 11 16:21:48
来源:祝哽祝噎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探讨其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作品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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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Generated Content)已经成为文化生产和传播的关键形式。这一新兴领域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引发了多争议其是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不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其著作权归属等疑惑。本文旨在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作品认定标准分析现有法律体系对作品的认定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完善提供参考。

引语:

在数字化、网络化时代人工智能生成内容(-Generated Content)如潮水般涌现为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一新兴领域的法律地位不明朗,其是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本文将从著作权法角度出发,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作品认定标准中的疑问,以期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一、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不是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内容。在判断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探讨其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作品认定标准

1. 创作主体:作品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的,其创作主体并非人类。从法律角度而言,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为“人”,而非“物”。 判断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在于其是否合作品的基本属性。

2. 独创性: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独创性是指作品具有独立创作的性质,可以体现出作者的智力成果。作品在生成进展中,虽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往往依于大量已有数据的分析和解决。 在判断作品的独创性时,需要考虑其创作进展中是否体现出作者的独立创作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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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表现形式: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需具有可复制性。作品在生成进展中往往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且易于复制。 在表现形式方面,作品合著作权法的需求。

尽管作品在创作主体、独创性等方面存在争议,但其在表现形式上合著作权法的须要,于是能够认为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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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争议

关于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以下争议:

1. 创作主体争议:有观点认为,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为其创作主体并非人类。也有观点认为,作品可视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从而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探讨其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作品认定标准

2. 独创性争议:有观点认为,作品不具备独创性,因为其创作过程依于大量已有数据的分析和应对。也有观点认为,作品在生成期间,虽然依于已有数据,但仍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3. 表现形式争议:有观点认为,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合著作权法的须要,因为其生成过程难以体现作者的智力成果。也有观点认为,作品的表现形式合著作权法的请求,因为其具有可复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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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存在以下观点:

1. 作品享有著作权:有观点认为,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此应享有著作权。这一观点认为,作品在创作期间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合著作权法的请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探讨其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作品认定标准

2. 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有观点认为,作品不具备著作权法所需求的独创性于是不应享有著作权。由于作品的创作主体并非人类,其著作权归属也存在争议。

3. 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有观点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可归属于开发者或客户。也有观点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本身,因为其具有独立创作的性质。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探讨其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作品认定标准

关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在当前法律体系下作品的著作权认定无明确标准。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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