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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7/ 12 22:23:01
来源:刚科

ai生成物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作品:类型、标准及国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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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物是不是可以被认定为作品:类型、标准及国斌观点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生成物如图片、文字、音乐等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成图片著作权案件引发了关于生成物是不是可被认定为作品、怎么样认定和保护这些作品的著作权等疑问的热议。本文将从类型、标准和国斌观点三个方面对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实探讨。

一、生成物的类型

1. 图片:生成的图片主要包含绘画图片、设计图等,这些图片在视觉艺术领域具有广泛应用。

2. 文字:生成的文字包含文章、诗歌、小说等涉及文学、新闻、广告等领域。

3. 音乐:生成的音乐作品涉及音乐创作、编曲、演奏等多个环节。

4. 影视作品:生成的影视作品涵动画、电影、录片等,涉及剧本、导演、摄影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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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成物认定为作品的标准

1. 独创性: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在生成物中,独创性表现为生成的内容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生成图片著作权案件认为,涉案绘画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应被认定为作品。

2. 有形形式:作品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生成物可通过数字化、打印等方法实行复制,满足有形形式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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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智力成果:作品应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生成物涉及多个领域如文学、艺术、科学等,合智力成果的需求。

三、国斌观点

国斌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理应被认定为作品的。创作不应局限于主体。以下是国斌观点的几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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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成物的独创性:国斌教授认为,生成物虽然具有随机性,但仍然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合作品独创性的须要。

2. 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国斌教授认为,生成物的著作权应归创作者所有,创作者可是个人或团队。在生成物涉及多个领域时应分别界定各领域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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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成物的保护形式:国斌教授提出,对生成物的保护,能够借鉴传统作品的保护形式,如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同时针对生成物的特殊性能够设立专门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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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成物的商业价值:国斌教授认为,生成物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理应允创作者对其实商业化利用。在商业化利用期间,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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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生成物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生成图片著作权案件来看,生成物具备作品的基本要件,能够被认定为作品。在认定和保护生成物的著作权时应充分考虑其类型、标准和国斌观点,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发展。同时咱们还应关注生成物在商业价值、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探讨,为生成物的保护提供更加全面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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