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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生成内容的数量和品质日益提升,涉及的版权难题也日益突出。本文将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起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出发,详解我国著作权法怎么样保护生成作品的版权疑问。
按照《人民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是说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不是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在生成内容方面,法律界存在不少争议。一方面,著作权法旨在保护人类创作而非,只有人类享有独创性的表达,生成内容不具备独创性;另一方面生成内容若不受著作权保护,将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免费采用这些作品。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此案为我国首例关于“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涉案图片是由按照原告输入的文字描述和相关参数生成的。
法院认为,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法院还认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此案的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为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司法实践案例。法院认为,只要生成图片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核心要素。生成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判断其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涉案生成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由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生成作品与其训练数据或输入数据密切相关。利用版权作品所产生的数据对实训练可能涉及侵权疑问。在此方面,我国著作权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亟待立法完善。
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疑惑亦需明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可能涉及创作者、开发者、利用者等多方利益。怎样平各方权益,是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疑惑。
针对生成作品的版权疑问立法者有必要强化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将生成作品纳入保护范畴。同时对部分必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领域,立法者有可能存在强化侵权的法律责任,提升法律的吓阻效果。
司法机关在审理生成作品著作权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生成作品的特殊性合理认定独创性要件,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生成作品的权益保护,还需行业共同努力。企业、创作者和开发者应共同遵守行业规范,尊重知识产权,促进创作产业的健发展。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生成作品在著作权法领域的权益保护日益必不可少。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生成作品方面已有一定基础,但仍需在立法、司法实践和行业规范等方面不断完善。通过加强立法保护、完善司法实践和建立行业规范,我国著作权法将更好地保护生成作品的权益,促进创作产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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