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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创作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引发了关于创作成果著作权归属的讨论。本文将从《人民著作权法》的角度结合相关案例探讨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疑惑。
依照《人民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不论是不是发表,只要是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创作的,都享有著作权。尽管该条款未明确提及人工智能作品,但创作成果是不是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疑惑。
创作并未有违背著作权法的人格基础。从人格的角度看,创作内容完全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范畴。 创作成果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实践中,多数情况下会考虑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否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思维等因素。以下以一则案例为例,分析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
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成图被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王某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GC)创作者。2024年5月17日,王某发现某平台采用了其生成的图片,未经其同意且未支付报酬。王某将平台诉至法院,需求认定生成图的著作权归属。
法院审理认为,生成图是王某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创作的过程,体现了王某的创造性思维,且具有独创性。 生成图的著作权应归王某所有。
依据案例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原则可作为判断创作成果著作权归属的依据:
- 创作过程:创作进展中,若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思维,则可认定为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范畴。
- 独创性:创作成果应具有独创性,即不能是对已有数据的简单组合、整理。
- 权利归属:若创作成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其著作权应归创作人所有。
针对创作成果作者应将创作的全过程,包含创意、撰写及修改过程,实施留档存储。这样既有利于证明作品的独创性也有助于维护作者的著作权。
创作成果的著作权人可行使以下权利:
- 署名权:须要在作品上署名表明作者身份。
-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 复制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
- 发行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发行作品。
- 出租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出租作品。
- 展示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展示作品。
对侵犯创作成果著作权的表现权利人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须要赔偿损失。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难题日益凸显。从《人民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创作成果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判断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时,应考虑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否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思维等因素。通过合理行使著作权保护创作成果,有助于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