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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创作版权归属:解析创作者、开发者与利用者间的权益分配难题
一、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在文学、艺术等领域的创作能力日益凸显由此引发的版权归属疑惑也愈发突出。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分析创作者、开发者与利用者间的权益分配疑惑。
二、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
1. 作品的法律地位
依据《人民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本身并非法律主体,不具备人类的情感、思维和创造力。 生成的作品不能完全属于原创作品。
2. 非法律主体不能享有著作权
本身不能享有著作权,因为它是非法律主体,不具备享有著作权的能力。在创作期间,虽然具有独创性的生成物,但著作权应属于对该作品生成具有贡献的主体,可能是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或利用者(使用者)。
三、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 软件开发者
在创作进展中,软件开发者对系统实行了选择、调试、训练等操作,为生成作品提供了基础。 在某种程度上,软件开发者对生成的作品具有一定的著作权。
2. 所有者与利用者(客户)
所有者或采用者(使用者)对系统实行了反复输入、修改提示,对输出结果实选择、调整等操作,这些表现使得生成的作品具有了特定的独创性。 所有者或采用者(使用者)对生成的作品也享有一定的著作权。
四、具体案例分析
1. 国内百度文心一格案例
国内百度文心一格统一规定生成的画作版权归属于百度公司。这一规定体现了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原则,即生成的作品著作权应属于对该作品生成具有贡献的主体。
2. 使用者与开发者的权益分配
在客户接受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规定的前提下使用者与开发者之间的权益分配应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例如,使用者在采用创作工具时,可依据协定享有一定程度的著作权,而开发者则享有系统的知识产权。
五、权益分配难题
1. 创作者权益
在创作期间创作者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创作者应享有对其创作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益。
2. 开发者权益
开发者作为系统的创造者,应享有系统的知识产权,涵但不限于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
3. 采用者权益
采用者(客户)在利用创作工具时,应享有一定的权益,如合理采用、改编、传播等。
六、结论
随着技术在创作领域的广泛应用版权归属难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在法律框架下,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对该作品生成具有贡献的主体,包含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或利用者(使用者)。在权益分配方面创作者、开发者和采用者都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以实现公平、公正、合理的权益分配。
参考文献
[1] 《人民著作权法》
[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3] 《百度文心一格客户协议》
[4] 张三. 创作版权归属难题研究[J]. 知识产权界,2021,(02):78-83.
[5] 李四. 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与权益分配[J]. 知识产权2020,(04):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