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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调解必须要去法院吗?
在我国,多元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已经逐渐成为解决各类纠纷的必不可少方法。关于多元调解是不是必须要去法院,许多人还存在疑惑。本文将从多元调解的含义、多元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关系以及多元调解的参与形式等方面实施阐述,以解答这一疑问。
多元调解,顾名思义,是指多种调解形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机制。它包含民间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涵盖了诉讼外的各种调解途径。多元调解旨在通过简化程序,加强纠纷解决的效率,减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虽然多元调解和法院调解都属于调解的范畴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多元调解并不局限于法院,还包含民间的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多元调解并非意味着案件已经立案,而是在诉前或诉中阶段,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纠纷解决形式。
多元调解是否需要见面取决于具体的调解形式和双方的意愿。假若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线上调解、电话调解等途径,无需见面。而法院调解一般需要双方到场,共同签署调解协议才生效。
多元调解并非强制性,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法院的调解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要是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则有权不实行调解。也就是说,倘若收到法院的诉前调解通知,当事人可选择不接受调解,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当事人可直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无需先去法院。这类做法的优点在于简化了程序,使纠纷解决更加便捷。
假使案件已经进入法院法院会在诉前阶段对双方实施调解。此时,当事人需要依照法院的通知,到法院参与调解。
案件进入立案状态后,法院会依照情况决定是实施庭审还是先行调解。当事人可依照本人的意愿选择是否参与调解。
需要强调的是多元调解并不等同于立案。只有在案件进入立案状态后,才能确定是否要实施庭审或先行调解。收到多元调解短信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立案。
多元调解并非必须要去法院。当事人能够依据本身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调解形式。多元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程序简化、效率高等优点,有利于当事人减低诉讼成本,实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在今后的发展中咱们应进一步推广多元调解使其在我国的纠纷解决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