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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是指一起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支行的信用卡利用、还款等金融服务方面的纠纷。该案件涉及到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涵逾期还款、透支额度等疑惑。依据《人民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持卡人应该遵循预约履行还款义务如有逾期未还的情况,银行有权采用合法手追讨欠款。本案一审民事判决的结果将对类似纠纷案件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
裁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 xxxxx
本案系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银行的信用卡消费款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信用卡纠纷。
申请人起诉主张,被申请人的信用卡消费款项为无效消费,应予以撤销。申请人认为,本人并未实行任何该笔款项的消费表现, 被申请人的相关扣款无效。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应对该信用卡账户中的消费款项负有责任,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卡片发放、消费查询等方面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表现。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 信用卡账单:证明申请人并未实行相关消费。
2. 消费明细查询单:证明申请人的信用卡消费与被申请人记录不。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 信用卡申请表:证明申请人签署了信用卡的申请文件。
2. 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的信用卡账户有相关消费记录。
本案经过合法的审理程序,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实行了辩论。被申请人提供了其所持信用卡申请文件,申请人则提供了信用卡账单和消费明细查询单等证据。
1. 关于信用卡的取证疑惑:申请人提供的信用卡账单和消费明细查询单清楚地证明其并未实行相关消费,而被申请人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和银行流水只能证明申请人确实拥有该信用卡账户,且该账户存在消费记录。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2. 关于消费款项的归属难题:按照《合同法》(人民令第五十四号)之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信用卡的责任理应由持卡人承担。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并未实行相关消费,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用卡账户实行的扣款为无效行为。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该将申请人信用卡账户中的消费款项予以撤销,同时赔偿申请人故此产生的合理费用500元。
本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本案独任法官:XXX。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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