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关系中当借贷双方在借期内协定了利息但未对逾期利息实行明确预约时此类情形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常见。对这类情况的应对,需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实行。以下是对该难题的详细探讨。
一、逾期利息的性质
逾期利息是借款人未能依照预约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应该承担的一种经济补偿,属于借款人违约后的法律责任。按照《人民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即构成违约表现,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形式,包含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选用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第577条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说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好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
(一)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中,倘若借贷双方仅约好了借期内的利息而未协定逾期利息,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视为木有利息。这意味着出借人无权须要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例如,自然人甲向自然人乙借款,双方协定了借期内的月息1%,但未预约逾期利率,那么一旦甲逾期未还则乙不能需求甲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
(二)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即企业或法人之间的借款,若未协定逾期利率,法院将参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价利率(LPR)来确定逾期利息。这主要是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因缺乏明确约好而致使债权人的权益受损。例如,公司A向公司B借款,并协定了借期内的年利率为6%,但未协定逾期利率,那么一旦公司A逾期未还款法院也许会参照当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以填补因逾期还款给公司B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具体的司法解释与适用
(一)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预约的
借贷双方假若约好了逾期利率无论该协定是不是超出法定上限,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遵从双方的预约。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协定了借期内年利率为8%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2%。若甲公司逾期未还款,则乙公司有权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请求甲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二) 未约好逾期利率或是说约好不明的
对于未协定逾期利率或是说协定不明的情形《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一项明确规定:“既未预约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好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即使借贷双方未明确约好逾期利率,出借人仍有权主张依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四、实践中的案例分析
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应对此类案件时,往往会参考上述规定,同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例如在一起企业间的借贷纠纷中,法院认定借贷双方未约好逾期利率,遂依照当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也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
对于预约了借款利息但未预约逾期利息的情况,应按照不同主体类型采纳不同的解决途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视为不存在利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应参照当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同时借贷双方应尽量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好逾期利率以避免因约好不明造成的法律风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合同内容、当事人意图以及法律规定,确信裁判结果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