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昌逾期起诉书
尊敬的法院:
本起诉书由恒昌公司提交,须要贵院对张先生实行审理。本案涉及张先生于2013年1月1日与恒昌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依照合同预约,张先生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全额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张先生仅按期归还了前18期款项,此后便再未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严重逾期。
一、基本情况
1. 借款合同详情
- 借款人:张先生
- 贷款人:恒昌公司
- 签订日期:2013年1月1日
- 借款金额:人民币10万元
- 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
- 利率:年利率7%
- 还款形式:分期还款每期应还款金额人民币5,000元
2. 逾期情况
- 张先生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期归还了前18期款项。
- 自第19期起,张先生再未按期归还款项造成长期逾期。
二、证据材料
1. 借款合同
- 附有张先生签字确认的借款合同文本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2. 还款记录
- 提供张先生的还款记录,显示其仅按期归还了前18期款项,自第19期起逾期未还。
3. 催款记录
- 附有催款通知书及快递单据,证明恒昌公司多次催促张先生还款。
4. 律师函
- 提供恒昌公司委托发出的律师函催促张先生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欠款。
5. 逾期记录
- 附有逾期记录明细,详细记录张先生每次逾期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三、法律依据
1. 《人民合同法》
- 之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预约的,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或是说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该遵循协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好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该遵循约好或是说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 《人民民法典》
-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该依照约好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遵循预约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该依照约好或是说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依照预约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该依照协定或是说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诉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恒昌公司现正式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
1. 判令张先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
2. 判令张先生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 判令张先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结语
恒昌公司始终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各项业务。面对张先生长期逾期不还的表现,恒昌公司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期望法院能依法公正审理此案,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