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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化解金融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北京金融法院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旨在通过调解手段,公平、公正地解决金融纠纷,促进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同时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之一条 为公正、快速、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银行、金融机构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人民民法典》和《人民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金融法院负责管辖的之一审民商事案件类型主要涵盖: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这些案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各类争议。
第三条 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高效的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是不是接受调解,调解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注重增进调解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解纷成本。
第四条 北京金融法院鼓励和支持通过多元化方法应对金融纠纷涵盖但不限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司法确认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律师调解员在主持或参与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活动时应该保持中立态度,不得有任何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以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
第六条 北京金融法院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保证此类案件得到统一应对。
第七条 当事人发生金融纠纷后,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具有资质的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调解机构在收到申请后,需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不是受理。
第八条 调解程序一般包含受理申请、调查核实、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四个阶段。调解期间,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
第九条 在调解期间调解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若调解成功,调解协议需经双方签字确认并送交法院备案。
第十条 对未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当事人仍可依法提起诉讼。调解不成并不作用当事人行使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应对金融纠纷,北京金融法院选用了一系列创新举措。例如,在原北京银保监局(现北京金融监管局)的推动下建立了北京银行业保险业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实现了“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
第十二条 市金调委(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金融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设立,标志着北京市司法局致力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十三条 北京金融法院加强了信息技术的应用,通过线上调解系统,增强了调解工作的便捷性和透明度。当事人可通过网络平台提交材料、参加调解会议,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交通成本。
第十四条 为确信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北京金融法院还制定了详细的考核评估标准,定期对调解员的工作情况实行监督和评价,保证调解品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调解进展中存在恶意拖延、虚假陈述等表现的,调解机构有权终止调解程序,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北京金融法院定期向社会公开调解工作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金融纠纷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北京金融纠纷调解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及时化解金融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群体性的发生,为维护作出贡献。未来,北京金融法院将继续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调解模式,不断提升调解工作的品质和效率,努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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