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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开始施行!机动车停车逃费最高罚款1000元

发布:2018/3/31 9:26:48  来源:阳谷信息港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五一开始施行!机动车停车逃费最高罚款1000元

据悉,此次表决通过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经两届市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立法过程中反复征求和充分吸收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围绕停车泊位供给原则、停车收费、信用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而具体的规定。

单位或个人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

条例规定,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

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另外,条例中明确规定,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小区擅自设障碍物阻碍停车将受罚

条例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并统一管理。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公共场所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小区停车位违规调价最高罚款10万

根据条例,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居住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用、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

本市将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可委托专业停车企业管理不得转包

条例中规定,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包括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范围、编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违反规定将依照价格、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同时条例明确提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24小时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管理。委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不得转包。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协议示范文本,并将擅自转包、不执行电子收费、议价等行为,纳入终止协议的情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协议执行情况。

不缴停车费情节严重者最高罚千元

条例规定,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机动车违法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拖移决定。具体拖移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拖车单位实施。

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权威解读:施行一年内应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在此次会议中就《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表决稿)》进行说明时表示,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有1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

根据委员意见,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四审稿中“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表述修改为“规划国土”;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负有停车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在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中增加“情节严重的,并处每个泊位5000元罚款”;

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转包”的内容。

另外,邹维萍在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中提出,其中关于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的,建议相关部门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在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关于条例的实施,法制委员会认为,机动车停车治理是依法推动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解决民生问题的迫切需要。条例通过后,建议执法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让市民了解这个条例。

同时本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抓典型、立示范,真正落实“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推动法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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