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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造谣不可取 侮辱他人被处罚

发布:2024/10/18 10:20:39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阳谷县公安局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依托“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对造谣诽谤、谩骂侮辱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网民杨某某因与他人存在矛盾纠纷,为发泄私愤,杨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辱骂他人,传播针对他人的侮辱信息,引发网民围观,扰乱公共秩序。阳谷公安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第42条规定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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