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暴他人要担责
发布:2024/11/1 16:01:30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阳谷县公安局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依托“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对造谣诽谤、谩骂侮辱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近日,网民徐某某因与单某存在矛盾纠纷,为发泄私愤,徐某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发布信息对单某进行辱骂,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关于辱骂单某的视频,损害徐某某个人名誉,引发网民围观。阳谷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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