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频道首页 | 社会看点 | 花边杂烩 | 今日阳谷 | 民俗名胜 | 生活服务 | 公告公示 | 房产家居 | 招商加盟 | 娱乐频道 | 阳谷论坛
您所在的位置:阳谷信息港 > 资讯频道 > 社会看点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赔付不受资费3倍限制

发布:2013/1/26 8:43:16  来源:阳谷信息港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快递员在江苏南通市一家快递公司的派送件现场分拣快件。将于3月1日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造成快件损毁,并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资料图片)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验收、赔偿等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作出新规定。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赵晓光昨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说,由于快递业务发展迅猛,行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急需对2008年颁布的《办法》进行修订。

快递员有责告知“先验货”

据赵晓光介绍,针对快递能否先开包验货后签收的问题,《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这一条明确了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可见,先验收后签字是制度性的要求。这样的规定为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赔付不受“资费3倍”限制

针对快件丢失损毁问题,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针对快递丢失的赔偿方式,按照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快件损失赔偿纠纷中,用户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在规章立法权限内,细化了快递服务要求,规定企业应当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禁止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评论加载中...
推广链接
最新文章快读

网站首页 | 分类信息 | 企业商圈 | 网上商城 | 你问我答 | Blog | 阳谷论坛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新闻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新闻文章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特别声明:视频、图文版权属于原作者,如构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删稿请发至邮箱:4143080@qq.com)

Copyright © 2003-2009 www.yanggu.tv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