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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烟局长减刑3年已出狱 在看守所写35万字小说

发布:2018/7/1 10:11:21  来源:阳谷信息港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原标题:“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耕耘成作家 减刑3年去年出狱 “网络反腐案“后续追踪)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从2008年年底开始,随着互联网普及和微博等即时传播工具的使用,官员们不经意间露出高档手表、名烟名酒等情况,往往受到细心网友的关注。在网络审视以及随后跟进的组织调查下,这些被额外关注的官员很少幸免,从观海解局近日追踪报道的“表哥”杨达才,到“天价烟局长”周久耕等人一一落马。因此,2009年曾被称为“网络反腐元年”。

那么,除了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表哥”,当年那一批因网络反腐而落马的官员现状如何?请看观海解局为您逐一梳理。

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两次共获三年减刑 去年已出狱

回放:2008年12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接受媒体采访时抛出“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起进行查处”的言论而引发网友关注。

2008年12月14日,有网友发帖称,“周局长一条烟抵下岗工人3个月低保。”配发照片注:“九五至尊”,一条1500元!12月15日,有网友发帖指认周久耕所戴手表是“江诗丹顿”,价值约10万元。

2008年12月29日,周久耕被免职。2009年2月13日,南京市江宁区纪委对周久耕立案调查。2009年9月29日,周久耕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71257元、港币11万元,予以追缴。

后续:2017年2月28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周久耕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从裁定书当中可以看到,周久耕曾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

在裁定书中有这样一句话: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293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至2018年3月22日止)。

2016年8月31日,执行机关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久耕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统计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建议予以假释。

2016年9月30日法院裁定:周久耕再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也就是说,周久耕已于去年春天刑满释放。

此前曾有报道说,周久耕在看守所内已经写就了一本长达35万字的长篇官场小说,因此还有网友称之为“监狱作协主席”。但时至今日,记者在多家图书出版平台以作者周久耕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却并无官场小说,仅有其落马前主编或参与编写过的《江宁经济志》和《江宁民政志》等等。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周久耕一次性获得两年减刑的情况发生于2012年,在该规定正式施行之前。

湖南网络反腐第一案主角何智 两次上诉从20年改判13年

回放:何智落马的起因,是一个网民的网贴《江南商城正被肆意侵吞国有资产》,网贴称他是株洲江南商城的员工。2005年,企业改制几经折腾,时任株洲市粮食局局长的何智,终将固定资产5000万元,地产价值8000万元,年经营收入1500万元的江南商城,以1130万元的超低价格,卖给了市场内做灯具经营的个体户戴某。

正当株洲市纪委准备开始调查网友举报的情况时,突然接到湖南省委领导批示的督办函,希望株洲严肃调查此事。

据时任株洲市纪委书记的杨平介绍,何智是第一个因网民举报而落马的在任局长,是倒在株洲网络反腐风暴中的第一人,此案也成了中国网络反腐的一个里程碑。

2008年10月6日,湖南株洲天元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当日,曾经风光无限的“全国粮食系统劳动模范”、原株洲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何智受审。

最终,被告人何智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3万元。

后续:和一审判决时的“万众瞩目”相比,鲜为人知的是何智此后两次上诉,实际执行刑期从一审的20年缩短到了终审的13年。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审判决后何智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3月13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智犯受贿、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但被告人何智依然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交办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2014年公布的终审判决书来看,原审当中有一笔150万元的涉案资金曾被认定为挪用公款,但终审判决认为:申诉人何智为戴某收购江南商城国有股份筹集资金用单位存单质押担保,只证实了江南商城在进行改制过程中,戴某为顺利收购江南商城国有股份,筹集资金,向何智求助。何智应戴某的请求,个人决定用粮食局的一张150万元存单为戴某提供质押担保。没有证据证明在该过程中何智与戴某之间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也无证据证明何智实际获取了个人利益。挪用公款的本质就在于公款私用,所以对这一笔质押担保不宜以挪用公款罪处理。

但是何智还曾用株洲市粮食局的150万元定期存单,为刘某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帮助刘某收购南玉公司国有股份资金,且此后从中分得红利19万余元。所以这150万元被定性为挪用公款。

最后,终审判决为何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合并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解读: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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