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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夺客车方向盘 一审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发布:2019/2/26 9:06:59  来源:阳谷信息港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原标题:该!江西这2个抢夺方向盘的男子被判了!最长3年!)

回想起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依然痛心

在公共交通上抢夺方向盘的事情

却依然时有发生

去年12月9日中午

胡某突然抢夺客车的方向盘

幸好被车上的一名武警制止

就在近日

被告人胡某

被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图片来源:婺源县人民法院

2月22日上午9点,被告人胡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在婺源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胡某当庭表示准备上诉。婺源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

经庭审查明:

2018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胡某从婺源县中云镇龙山村乘坐客车前往县城,客车途经华逸大酒店斜对面公厕路段时,因胡某等乘客要求下车而临时停车,但胡某不肯下车,客车司机欧阳顺华见胡某不下车就继续向前行驶,行驶没多久胡某突然上前去抓司机欧阳顺华手中的方向盘,乘车的武警王盼军立即上前将胡某拉开,司机欧阳顺华及时将客车停住。之后,胡某下车离开,事发时车上有乘客十多人。

2018年12月13日

胡某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0日

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月11日

经婺源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同日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图片来源:婺源县人民法院

法庭上,被告人胡某对公诉人提供的司机欧阳顺华、武警战士王盼军、视频拍摄者郑丽君等人的证词表示认同,并当庭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图片来源:婺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客车方向盘,危害客车内司乘人员和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胡某是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且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综上

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

图片来源:婺源县人民法院

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来江西省首例抢夺汽车方向盘案件。《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提升了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重罚,是捍卫公交驾驶安全的一把利剑,不仅仅是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一种严惩,也是对其他乘客一种警示。

不仅仅是婺源

近日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日11时22分许,被告人邓某乘坐新余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由司机李小英驾驶的车牌号为赣K57615的103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白竹路天工颐园小区附近时,由于该路段道路正在维修,公交车无法在原设定站点停车而继续行驶。被告人邓某以要下车为由,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公交车司机向被告人邓某解释不能停车的原因时,被告人邓某不听其解释,为使车辆停下而先后两次拽拉车辆方向盘,强要司机停车。为确保车上人员安全,司机立即停车报警。确保了车辆内外无人受伤,亦无财产损失。

案发后

被告人邓某于2018年11月3日17时许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普法时间

抢夺正在行驶中车辆的方向盘,不仅严重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极易危及到马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实行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需入罪。具体后果只是入罪后作为量刑的依据。

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人人有责

希望每一位乘客在乘坐各种交通工具时

遵守交通规则

敬畏生命

维护公共安全秩序

不要让“重庆坠江”事件再一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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