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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之歌不侵权 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案件审判结果

发布:2019/10/15 8:57:34  来源:阳谷信息港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近日,五环之歌不侵权引起很多网友关注,原来最近《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来看看具体前因后果!

五环之歌不侵权

  10月14日,五环之歌不侵权登上热搜,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此,有专家表示,音乐作品是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改编他人作品应当注意合理使用和方式,并尊重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

  岳云鹏演唱的《五环之歌》也算是他的成名曲,曾经也是大火,很多网友也会哼唱。大火的《五环之歌》因改编自《牡丹之歌》被指侵权,甚至被告上法庭。近日,针对《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据悉,歌曲《牡丹之歌》是由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的,是一首结合作品。该歌曲的作词人乔羽曾将著作权之财产权利授权给乔方,而乔方则私自将这首歌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了众得公司。

  《五环之歌》大火后,众得公司认为岳云鹏(本名岳龙刚)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成《五环之歌》用于商演。同时因为这首《五环之歌》曾被用作电影《煎饼侠》的主题曲,因此投资拍摄电影的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也被原告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四方构成侵权。原告要求四被告停止使用《五环之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及相关费用10.25万,可以说是狮子大开口了。

  而法院认为,《牡丹之歌》这首歌是合作作品,著作权需要合共同主张,不能由作词人乔羽一人独占,而被授权的原告也并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同时,法院也认为《五环之歌》从立意到内容已经算是全新的作品了,因此不构成侵权。虽然《五环之歌》没有侵权,但是也提醒那些改编他人作品的人要谨慎,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五环之歌不侵权前后始末

  岳云鹏有一首经典的歌曲,人人都会哼,那就是“五环之歌”。而就是因为这首歌,让他被法院判决侵权,索赔50万版权费。原来这首歌是将蒋大为老师的《杜丹之歌》改变来的,但是岳云鹏曾表示之前与蒋大为老师讨论过这个事,他并没有要收版权费的意思。

  那现在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开始改这首歌只是用于相声表演,但是后来火了以后,很多就用于商业代言了,美团也曾将《五环之歌》改变成了《新五环之歌》,所以岳云鹏才会被告。网友看了 评论真是人怕出名猪怕壮啊,不火的时候啥事都没。

  近日,针对《五环之歌》侵权一案,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认为《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的侵权,因此岳云鹏胜诉,看来以后岳云鹏依然可以继续为观众唱《五环之歌》。不过对于这个结果网友们也是看法不一,很多人认为这首歌本来就是一时兴起,并不是故意改编,而且和《牡丹之歌》差异较大,根本不算侵权。但是也有很多人认为,《五环之歌》已经构成侵权,因为即使改变了歌词,可是曲调并没有变化,这就侵犯了作曲人的权利。

  其实早在其他节目中,岳云鹏就曾爆料,他曾在节目后台偶遇《牡丹之歌》的原唱蒋大为老师。当时岳云鹏因为对歌曲的改编,而特意向蒋大为老师道歉。不过蒋大为对此却并不在意,认为这样的改编非常新奇,不仅没有生气,还大力提倡。不过,虽然《五环之歌》没有侵权,但同时也为大家敲响了警钟,看来以后不论是恶搞还是改编,大家都应该谨慎。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以免在无意之下,侵犯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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