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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念起紧箍咒 虚假宣传首当其冲

发布:2019/11/8 11:59:18  来源:阳谷信息港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 作为电商法实施后的首个“双11”,近日,多地职能部门纷纷约谈电商,针对“双11”可能出现的乱象,对电商平台念起“紧箍咒”。

  ● 虚假宣传、产品质量是近几年“双11”期间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问题。从北京、上海等地市场监管系统或指导或约谈的情况来看,这两大问题确实非常突出。

  ● 平台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健全完善产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动开展产品质量检查,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等禁止销售的产品,建立问题产品处置制度。

  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节到来,这是一个全民繁忙的季节。

  对于买买买的剁手党而言,忙着比较各路价格,选择心仪商品,做好优惠享受攻略;对于商家而言,忙着提前备足货品、研究降价战略、严防死守各种疏漏以免被罚下架从而错过最佳赚钱季;对于平台而言,一方面要为自己的经营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一方面又要保证自己平台上所售商品质优价廉,最具竞争力,紧张备战如临大考。

  这也是监管部门的最忙季。作为电商法实施后的首个“双11”,近日,多地职能部门都掀起约谈电商热潮,针对“双11“可能出现的乱象,对电商平台念起了“紧箍咒”。

  多地约谈指导电商

  虚假宣传首当其冲

  “虚假宣传、产品质量是近几年‘双11’期间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问题。”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告诉记者。

  的确,从北京、上海等地市场监管系统或指导或约谈的情况来看,这两大问题都尤为突出。

  11月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北京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对10家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行行政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平台企业强化互联网广告管理,全面履行对促销广告的检查核验义务,禁止发布内容不符或证明材料不全的广告,禁止发布处方药、烟草类广告,显著区分付费搜索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

  在上海,对于虚假宣传的关注更是涉及近年来的“网红带货”现象。11月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通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网信办、市邮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管局等市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集22家重点电商企业,召开“规范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行政约谈会。

  在这场约谈会上,相关部门通报了今年以来网络市场发展和监管情况,其中首当其冲的问题即为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据通报,今年1-9月,上海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涉及网络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2000余件。其中社交笔记、视频直播、网红导购中的一些电商主播为了博眼球,冲销量,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甚至以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方式变相抬高自己。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近来的热搜话题,即有着“口红一哥”称号的现象级网红主播李佳琦,因为一场不粘锅直播过程出现“翻车”。在“双11”的争夺客户大战中,一向被视为竞争利器的“网红带货”是否涉及虚假宣传问题,显然已经受到监管部门重视。

  11月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已出手,发布了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产品质量仍是痛点

  假货风险困扰买家

  在虚假宣传之外,另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产品质量。

  针对产品质量监管,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平台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健全完善产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动开展产品质量检查,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等禁止销售的产品,建立问题产品处置制度,对有关部门通报、舆情反映的产品质量风险信息,及时有效处置,控制风险。

  上海约谈会上提出,部分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一些低价商品质量不过关;部分电脑平板、手机数码类商品以旧充新,涉嫌二次销售;海淘类商品(化妆品、母婴用品等)存在假货,真伪难辨。

  事实上,产品质量也是消费者最关心的话题。“要看促销力度,要比较价格,但这肯定不是唯一考虑的因素。”小雯(化名)告诉记者,买到质量靠谱的更重要,已经怀孕的她正在网上搜索燕窝的信息,“入口的东西,又是这个特殊时候,真的很怕买到假货”。

  小雯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就在今年4月,我国一次性查获了价值40亿元的350吨走私燕窝,这些燕窝中有大量用漂白、刷胶、黏接等方式制作。

  “我国燕窝进口量和消费量呈现井喷式暴涨,很多以跨境电商为名的平台和个人卖家,将大量非正规渠道的燕窝带入国内市场,存在亚硝酸盐含量超标、双氧水漂白、发霉、细菌超标等众多安全隐患。这种形式和走私案件的性质一样,是非法的。”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会长、世界批发市场联合会主席兼亚太工作组主席马增俊告诉记者。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博士孙利说,2011年血燕事件之后,国家加强进口燕窝的监管,对燕窝执行进口食品注册管理制度,只有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才可向我国出口燕窝。同时,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法规政策,在我国销售的燕窝必须有国家认可的溯源码,不过,目前国内很多渠道仍在大量销售没有溯源码的燕窝,这类燕窝可能会存在亚硝酸盐超标等较多安全问题。未经过海关检验检疫、没有溯源码的燕窝,如果流向市场,将为消费者的健康埋下严重安全隐患。

  加强电商平台自治

  质量是核心竞争力

  如何加强包括燕窝等在内的一切产品的质量管控,让消费者在这个“双11”能够放心买买买?

  在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网络平台应当在产品质量方面承担何种责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认为,从规则上来看,网络平台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还不是很明晰。目前,有关网络平台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如下规定中: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电商平台自营与他营(平台内经营者)业务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关于电商平台区分情况对他营产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或相应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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