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严打!网络非法外之地!造谣需承担法律责任!
东营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等6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4年1月份,菏泽网民高某某为实现报复目的,编造被害人“生活作风不检点、男女关系混乱”等谣言,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并在多个微信群散布传播,引发网民围观,在当地引起非议,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致使被害人产生轻生念头,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尊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菏泽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高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田某、王某等人编造“某单位多名工作人员聚众淫乱”等谣言实施网络暴力案
2024年1月份,烟台网民田某、王某为博取眼球、获取利益,编造传播“某单位多名工作人员聚众淫乱”虚假信息,网传过程中,刘某、路某进行恶意揣测、对号入座,有意网暴他人,对被害人及单位造成极大影响,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烟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田某、王某等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赵某某恶意传播他人个人信息实施网络暴力案
2024年1月份,济宁网民赵某某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与王某某发生纠纷,赵某某为泄愤,冒充女子将王某某的电话标注“有约会对象的需求”通过微信群大量传播,导致多人给王某某打电话要求约会,严重干扰了王某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对其造成极大精神影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济宁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赵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杨某某恶意传播他人个人信息实施网络暴力案
2024年2月份,菏泽网民杨某某捡拾他人手机后,失主联络索要手机过程中与杨某某发生矛盾,杨某某为泄私愤,将失主女友个人信息、隐私照片在社交账号中转发、传播多人,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干扰被害人正常生活。相关信息引发网民关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菏泽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杨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夏某编造“吃瓜不正当关系”等谣言实施网络暴力案
2023年12月份,烟台网民夏某为泄私愤、蹭流量、博眼球,编造发布“吃瓜不正当关系”相关视频,诽谤苏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意抹黑他人形象。相关信息引发网民关注、传播,对他人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烟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夏某处以行政处罚。
李某编造“王某是强奸犯、王某家属是卖淫的”等谣言实施网络暴力案
2023年12月份,烟台网民李某为泄私愤、博关注,编造发布“王某是强奸犯、王某家属是卖淫的”相关视频,并在直播间辱骂王某、公布王某个人信息,对王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相关信息引发网民关注、热议,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烟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处以行政处罚。
陈某编造“只要有男的给王某买衣服,王某就去跟男的睡”等谣言实施网络暴力案
2023年12月份,菏泽网民陈某为帮朋友出气,在某平台捏造事实,称“只要有男的给王某买衣服,王某就去跟男的睡”,对王某实施侮辱、诽谤,对王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相关信息引发网民关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菏泽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陈某处以行政处罚。
陈某、王某编造“你是破鞋、公交车”等谣言实施网络暴力案
2023年12月份,菏泽网民陈某、王某双方因债务纠纷等问题产生矛盾,为泄私愤、博关注,先后通过某视频平台多次发布配有“你是破鞋、公交车”“一家人都是卖的”等辱骂、侮辱对方及家人的视频。相关信息引发网民关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菏泽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陈某、王某处以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份,济宁网民齐某某因购买的动物饲料被某平台接单的两名运输司机偷盗(公安机关已对两名司机作出处罚),齐某某认为其饲料被偷与尹某有关,为泄私愤,编造“公司高管尹某和员工偷盗”等谣言侮辱、诽谤尹某,对尹某工作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相关信息引发网民关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济宁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齐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
网络谣言
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
网络造谣、传谣的犯罪成本很低,只需要守着电脑和手机敲一段话,再贴一张以假乱真的图片即可,但为此付出的法律代价却不轻。
现代网络信息传播速度飞快,网络资讯信息量巨大,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各类言论及信息,但是如果言论、信息的真实性并未核实,难免造成对社会公众的误导,或者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因此,发布、传播言论、信息时应当避免误入法律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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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不要慌,发个朋友圈
在这个全民自媒体时代
造谣成本低,网络影响坏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下面,带你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帮助你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虚幻和诱惑的陷阱。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个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
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
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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