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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网民诽谤他人被行政处罚

发布:2024/9/20 18:07:14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夏季行动开展以来,阳谷县公安局坚持依法打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结合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对造谣、传谣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2024年9月,阳谷网安大队依法处置一起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案,抓获违法嫌疑人两名。

经查,违法行为人党某、龙某在镇街上理发时,因与他人发生了口角纠纷,两人遂商量一致,由党某在网络平台账户上,发布了关于他人的不实信息,并配图一张他人的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党某、龙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由于党某、龙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对两人不送拘留所执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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