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网络谣言,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按照公安部、省厅的部署要求,阳谷公安机关会同网信部门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严打的高压态势,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近日,刘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矛盾,对他人心存不满,先后多次通过某网络平台直播,使用侮辱性字眼辱骂他人,并编造他人谣言以视频形式发布,损害了他人的名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警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上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为大家提供多元化的表达渠道,但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应该做到理性,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随意骂人、损毁他人名誉,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群众要通过文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
相关文章
- 谣言“毒瘤”需铲除,网络环境需净化
- 【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散布谣言要担责
- 【以案释法】网络谣言危害大,法律威严要铭记
- 【以案释法】造谣要担责!一网民因造谣被行政处罚
- 【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散布谣言要担责
- “打谣”宣传面对面,共护清朗网络家园
- 两名网民诽谤他人被行政处罚
- 阳谷县公安局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 打击网络谣言 共筑清朗网络
- 打击网络谣言 公布典型案例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