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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言行需谨慎 侮辱他人要担责

发布:2024/8/29 10:25:22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阳谷县公安局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依托“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对造谣诽谤、谩骂侮辱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近日,网民李某某因与他人存在矛盾纠纷,为发泄私愤,李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辱骂他人,传播针对他人的侮辱信息,引发网民围观,扰乱公共秩序。阳谷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传播网络谣言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刑事责任:

01|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03|刑事责任

网络造谣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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