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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散布谣言要担责

发布:2024/8/29 10:28:06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阳谷县公安局按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回顾】

  2024年5月,林某因与他人有矛盾,在他人抖音短视频评论区内发布不实评论,散布谣言。林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阳谷县公安局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请广大网民文明上网,抵制不当言论、恶意攻击等不良信息,不轻信、不转发来源不明的信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谐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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