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王某某侮辱他人被行政处罚
发布:2024/8/30 9:42:24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按照公安部、省厅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专项工作部署要求,阳谷公安机关全力出击,持续保持对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的严打高压态势,重拳整治网络乱象,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坚决维护网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网民王某某为发泄情绪,在某网络平台编造发布不实信息,无故辱骂他人,并将有他人个人视频的信息发布到网络平台,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阳谷县公安局依法给予王某某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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